离婚证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双方各发一本的证件。根据《民法典》,30日冷静期届满后,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已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协议存入登记档案。法院判决离婚的,不发离婚证,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明。
为什么重要
离婚证是再婚、变更房产登记、更改户口婚姻状况以及办理银行、签证和移民事务的必要证明。在境外使用时,通常需要办理附译文的公证书,目的地为公约成员国的再办理附加证明书。在香港,内地离婚证可依据2022年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获得认可。需要注意,离婚证本身几乎不涉及财产和子女安排,这些内容由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确定,双方都应保存一份签字版本。
实务示例
一位中国籍女士在深圳协议离婚后,计划在奥克兰与一位新西兰公民结婚。新西兰有关部门要求她证明前一段婚姻已经解除。她在深圳公证处办理了附英文译文的离婚证公证书,并办理了附加证明书后提交,新婚姻登记顺利完成。
常见错误
- 没有保存签字的离婚协议副本,而离婚证本身不载明协议内容
- 以为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换领离婚证
- 把离婚证原件寄往国外,而不是使用经公证和附加证明的文书
- 错过冷静期后30日的领证期限,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 离婚后忘记更新房产和户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