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涵盖离婚、子女抚养与探视、赡养费及抚养费、婚姻财产等多种家事裁判。在内地,申请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也可以依据该安排在香港获得认可。
为什么重要
港人与内地居民通婚十分普遍,一方住在深圳、一方住在香港,或财产分布于两地的离婚案件也很常见。2022年以前,两地之间一般只能认可离婚本身,财产和抚养方面的裁判难以执行。该安排使当事人更有条件选择一地法院取得全面的裁判,再到另一地申请执行;当然,每一项申请仍须符合形式要求,并可能因有限的法定理由被拒绝。
实务示例
一位香港籍丈夫与深圳籍妻子在香港家事法庭离婚,法院判令丈夫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并将其在深圳一套房产中的份额转让给妻子。丈夫停止付款后,妻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判决。获得认可后,她即可针对丈夫在内地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常见错误
- 把香港判决当作外国判决,按一般承认程序处理
- 以为有了安排就自动执行,实际上仍须提出申请
- 未经选择就在两地同时起诉
- 未取得经证明的判决副本和生效证明
- 忽视香港适用海牙儿童诱拐公约而内地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