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的,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什么重要
实践中,登记离婚至少需要一个月左右,且双方须两次亲自到场,这对一方在国外或经常出差的夫妻影响很大。这也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最后关头叫停协议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因此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紧急或并无真正共识的情况下,诉讼可能是更合适的途径。
实务示例
一位加拿大籍男士与中国籍妻子在广州登记结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于3月初到指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20天,妻子对房产安排有所犹豫,但未撤回申请。4月中旬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场领取了离婚证。如果任何一方错过第二个30日期限,就需要重新申请。
常见错误
- 订了单程机票出国,没有预留第二次到场的时间
- 以为领证前协议已经生效,实际上任何一方仍可撤回
- 冷静期内在没有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过户财产
- 误以为诉讼离婚也有冷静期
- 忽视登记离婚一般要求婚姻在中国内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