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是指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在中国内地发生效力的程序。中国公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获得承认之前,中国有关部门可能仍将当事人视为已婚,这会影响其在中国再婚、办理房产登记以及继承等事项。
为什么重要
许多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以为外国判决就足够了,但在中国内地通常并非如此。此处所说的承认程序针对的是离婚本身,即婚姻关系的解除;同一外国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抚养费内容,一般需要依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更为复杂。法院可以因以下情形拒绝承认: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未获得答辩机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法院已就同一离婚作出裁判;或承认将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并非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的缔约国。香港判决则适用另外的安排。
实务示例
一位中国籍女士在美国某州法院与丈夫离婚。多年后,她想出售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广州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其提供在中国有效的离婚证明。律师取得了经认证的美国离婚判决副本、生效证明及对丈夫的送达证明,办理附加证明书和翻译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法院裁定承认该离婚判决,房屋得以顺利出售。
常见错误
- 未先办理承认手续就在中国再婚
- 以为承认离婚效力也一并解决了财产和抚养问题
- 无法证明外国案件中已向对方合法送达
- 提交未经认证的复印件,或遗漏判决生效证明
- 将外国法院判决与适用不同规则的香港判决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