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自2021年起,该制度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适用于所有婚姻。
为什么重要
共同财产分割只有在存在共同财产时才能照顾家庭主妇(夫)。经济补偿则单独承认无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主要财富是一方婚前财产或境外资产、或婚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尤为重要。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家务劳动的多少、另一方的收入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实践中补偿金额往往不高,需要合理预期。
实务示例
一位日本籍妻子随丈夫工作调动来到深圳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八年间操持家务、抚育两个孩子,丈夫则专心经营主要在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除分得共同财产外,法院还结合她多年的照料付出,判令丈夫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常见错误
- 离婚时未提出请求,该请求一般应在离婚时一并主张
- 没有保留照料家庭的证据,例如接送上学、陪同就医记录
- 将经济补偿与以生活困难为前提的经济帮助混为一谈
- 期望按每年家务劳动折算工资全额补偿
- 在不了解其价值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