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对另一方所有房屋的居住权或使用权。
为什么重要
中国没有部分普通法国家那种长期、开放式的离婚后扶养费。经济帮助是最接近的制度,但适用范围较窄。法院一般将"生活困难"理解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因重病、残疾或无任何收入。它以离婚时的状况为准,通常是一次性或短期措施,而非终身扶养。习惯本国配偶赡养费制度的外籍当事人,往往对其有限性感到意外。
实务示例
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国籍妻子多年来在家照顾家庭,没有工作,在加拿大籍丈夫起诉离婚前不久被确诊患有慢性病。由于大部分积蓄已用于医疗,共同财产很少。法院判令丈夫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并允许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在丈夫所有的一套房屋中。
常见错误
- 期待获得类似国外制度的按月配偶扶养费
- 将经济帮助与补偿照料付出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
- 未提供医疗或收入证据证明确实生活困难
- 离婚完成后才提出请求
- 在居住权比现金更实用时,没有请求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