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重要
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相互独立,但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照顾无过错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适用门槛较高:一般的婚外情并不当然构成"与他人同居",后者通常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请求方须举证证明过错,证据须合法取得。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往往比较适中,但证据充分的请求仍可能显著影响整体结果。
实务示例
一位中国籍妻子发现,在广州工作的外籍高管丈夫与另一名女子在出租屋共同居住一年多。律师收集了租赁合同、物业记录和邻居证言。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构成与他人同居,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妻子予以多分。丈夫在该女子身上花费的款项,则作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行处理。
常见错误
- 以为任何婚外情都符合条件,法院看重的是严重且可证明的过错
- 以非法方式取证,例如入侵手机或在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
- 拖延起诉,该请求一般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 在登记离婚协议中不知不觉放弃了赔偿
- 期待惩罚性的高额赔偿,实际金额通常较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