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中国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能使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也可能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载明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内容。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判决书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不能上诉。
为什么重要
在中国,大多数离婚案件是通过调解而非判决结案的。调解结案往往更快,双方对结果也有更多掌控,能够就子女和财产作出法官未必会判决的灵活安排。许多法院还设有诉前调解或委派调解。对外籍当事人而言,调解书可以一次性高效解决全部问题,但应事先确认其在国外能否获得承认。调解并非毫无规则的讨价还价:法官通常会表明对案件的看法,有助于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
实务示例
深圳一位西班牙籍母亲与中国籍父亲在房产和学费问题上存在分歧。调解时,法官说明了法院可能如何看待双方证据。最终双方同意:房屋归父亲,父亲分两期向母亲支付其份额;孩子随母亲生活;国际学校学费由双方分担。法院当天即出具了调解书。
常见错误
- 在时间压力下达成协议,未核对数额和税费后果
- 以为调解书签收后反悔还可以上诉
- 忽视调解书在国外使用所需的翻译与承认问题
- 一口回绝调解,导致案件拖延
- 未明确过户日期、交接方式等实际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