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列举了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什么重要
这一标准不以过错为前提,但高度依赖证据。想离婚的一方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往往围绕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展开争辩。实践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定情形,法院对首次起诉常常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双方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一般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从一开始就规划好证据,会大大影响整个程序的时长。
实务示例
一位在深圳生活的澳大利亚籍女士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她没有家暴或出轨的证据,第一次起诉被判不准离婚。之后她搬出居住,以自己名义签订租约、缴纳水电费,并在之后再次起诉,提交了持续分居和调解无果的证据,第二次起诉获准离婚。
常见错误
- 以为只要一方想离,法院就一定判离
- 起诉时没有分居、家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
- 被判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在无新事实的情况下再次起诉
- 一边主张感情破裂,一边仍共同生活
- 低估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租房合同等证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