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为什么重要
只有抚养权判决而没有可执行的探望安排,往往会引发持续冲突。对跨国家庭而言,探望还涉及许多实际问题:视频通话、境外度假、机票由谁承担、护照由谁保管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探望判决,但对不配合的一方执行过程较慢,且法院不能强迫孩子违背意愿去探望。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约定详细、可行的探望安排,是最好的保护。
实务示例
一位住在首尔的韩国籍母亲与住在深圳的中国籍父亲离婚,女儿随父亲生活。协议约定:母亲每周两次视频通话;提前14天通知,每月可在深圳探望一个周末;每年暑假可带孩子到韩国生活三周,父亲届时交付护照,机票由母亲承担。后来父亲拖延暑期行程,由于条款清楚,双方很快在庭外解决。
常见错误
- 只约定"合理探望",没有具体日期、时间和交接方式
- 因抚养费迟付而拒绝探望,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义务
- 探望安排中没有考虑出境和护照问题
- 未经调解就把青春期孩子的拒绝视为对方故意阻挠
- 拖延多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亲子关系疏远